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父母购买的房改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蒋先生与沈女士结婚多年。2010年,蒋先生的单位进行房改,其父母享有购买资格但资金不足。蒋先生与沈女士商议后,用家庭积蓄20万元为蒋先生父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买了一套房改房,房屋登记在蒋先生父亲名下。2024年,蒋、沈二人离婚。沈女士主张,当初的20万元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该套房产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要求分割该房产或返还20万元本金及增值收益。蒋先生则认为,房屋登记在其父亲名下,属于父母的财产,他们只是出资,应视为对父母的赠与或借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出资性质”的认定,是赠与、借贷还是投资?不同认定将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赠与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父母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认定为对父母的赠与。赠与一旦完成(支付款项、完成登记),财产所有权即转移,出资方不能再主张房屋产权。在离婚时,该20万元已作为家庭财产支出消耗,无法再作为现存财产进行分割。沈女士只能主张蒋先生在出资时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其他财产时要求蒋先生少分,但直接索要房产或款项难度极大。
借贷说:如果沈女士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与蒋先生或其父母有关于“借款买房”的约定(如借条、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则可以主张该2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时,这笔债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沈女士可以主张一半的债权金额。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需要沈女士承担举证责任。
投资/代持说:此主张最难成立。沈女士需提供极其有力的证据(如书面代持协议、明确约定投资分红的记录等),证明购房行为是以蒋先生父母名义代夫妻二人持有房产。在仅有出资事实和亲属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几乎不可能支持此主张。
律师评议的核心建议是:此类家庭内部大额出资,务必“先小人后君子”,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是借款、赠与还是其他安排,并由所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资方配偶的利益极易受损,法律保护非常有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