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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安置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褚先生婚前在其所在村拥有一处宅基地住房(有合法权属)。2018年与卫女士结婚。2021年,该房屋所在村进行拆迁,补偿政策为“产权调换”,即按原有房屋面积1:1置换安置房。2023年,褚先生获得一套与原宅基地房屋面积相当的安置房。2024年,双方离婚。卫女士主张,安置房获得于婚姻存续期间,且其作为家庭成员对安置面积的确定可能有贡献(如按户口人数计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褚先生认为,安置房是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应仍为其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此类案件是“婚前财产形态转化”的典型,关键在于判断拆迁补偿利益的权利来源和补偿性质。

安置房的取得,是基于对原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其法律性质是对原物权价值的替代和延续。褚先生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拆迁安置并未改变财产的根本权属来源,只是将财产从“旧房屋”这一形态,转换成了“新房屋”或“补偿款”这一新形态。因此,基于原个人财产被征收、拆迁而获得的补偿利益,原则上仍属于原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但需注意例外情况:如果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中,明确将户籍人口数量或家庭人数作为增加安置面积或补偿款的因素,那么,因卫女士的入户而额外增加的补偿部分,则可能被认定为基于其家庭成员身份而获得的利益,这部分利益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如果政策是“按人头每人补偿50平米”,那么卫女士对应的50平米安置面积,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仔细研究当地的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果补偿纯粹基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评估价值,与人口无关,则安置房为褚先生个人财产。如果补偿与人口挂钩,则需要进行析产,将基于褚先生原房屋价值的部分(个人财产)与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共同财产)的部分区分开来,再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