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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继承的房产,但遗嘱明确“只归儿子一人”,离婚时配偶是否有权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冯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2021年,冯先生的父亲去世,留下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写明:“我名下位于XX处的房产,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儿子冯某某一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与其配偶无关。”2023年,冯先生与陈女士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陈女士主张,该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分割。冯先生则出示遗嘱,主张该房产是其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与遗嘱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与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条有一个至关重要的“但书”条款:“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本案中,冯先生父亲的遗嘱内容表述得非常明确、具体:“由我的儿子冯某某一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与其配偶无关”。这份遗嘱完全符合“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情形。它明确排除了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共有权利。

因此,该套继承所得的房产,应认定为冯先生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此案凸显了遗嘱在财产传承中的重要作用。父母若希望将财产仅留给自己的子女,排除其配偶的份额,必须在遗嘱中进行清晰、无歧义的表述。类似“由我儿XXX继承”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仍可能被解释为是给予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仅由XXX个人继承,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述则更为稳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