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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离婚”方式规避购房政策所购房屋,复婚后归属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郑先生与王女士家庭已拥有两套住房。2019年,为规避当地“限购”政策购买第三套学区房,二人协商办理“假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套现有房屋归王女士所有,所有债务由郑先生承担。离婚后,郑先生因其名下无房,获得了购房资格,并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支付首付并贷款购买了学区房。2020年,二人复婚。2024年感情真正破裂,再次面临离婚。王女士主张,复婚后的家庭财产应重新合并计算,学区房是双方以“假离婚”为手段、以共同购买为目的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郑先生则主张,该房屋系其离婚后、复婚前完全以个人财产和个人名义购买,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律上不承认“假离婚”,所有依法办理的离婚登记均为真离婚。“假离婚”是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但其关于身份关系的解除部分是有效的。因此,从法律上看,郑先生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是单身状态。

他在此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购房款来源是关键:

如果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郑先生离婚后个人财产或收入(法律上已非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房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郑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复婚不改变该财产的属性。

如果购房资金中混有王女士离婚后转账给郑先生的款项,或能证明是双方为购房目的共同筹集的资金,则可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王女士对郑先生享有债权)或可主张该房屋为双方“同居期间”(离婚后、复婚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购置的财产,参照同居财产关系处理,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态度非常明确:为规避政策、税务等目的“假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当事人应自行承担风险。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女士以“假离婚、真购房”为由,要求推翻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重新认定新购房产性质,其诉求很难得到支持。这无异于让一方承担了“人财两空”的风险(离婚时放弃了财产,复婚后新购房产又非共同财产)。律师郑重提示,法律风险极高,切勿尝试“假离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