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个人婚前存款还贷,离婚时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先生2017年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150万,贷款200万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2019年与钱女士结婚。婚后,赵先生一直使用其结婚前已存在的银行账户(余额为婚前财产)中的存款,单独偿还房贷,该账户与夫妻共同收入账户完全隔离,未有混同。2025年离婚时,房屋价值已涨至600万。钱女士主张婚后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还贷,因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收入(包括存款产生的利息)原则上都属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相应增值。赵先生则认为,其用明确的婚前个人财产存款还贷,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及其增值应全部归其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疑难之处在于“婚后还贷资金来源的性质认定”,涉及到“婚前财产形态转化”与“夫妻财产制”的交叉。
首先,需查明赵先生用于还贷的存款,是否确系与其婚前财产严格区分的、独立存在的个人财产。如果他能够提供清晰、连续的银行流水,证明还贷资金直接从其婚前开立、且婚后无共同收入汇入的账户中划转,则能有效证明其使用的是个人婚前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用其个人婚前存款偿还个人婚前房屋的贷款,实质上是个人财产支付个人债务,并未消耗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还贷行为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还贷”。
故此,该房屋应认定为赵先生的个人财产。对于房屋在婚姻期间的增值,需区分性质:
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由于还贷资金也来自个人财产,整个房产的增值(包括首付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原则上均归赵先生个人所有。
主动增值:如果钱女士能证明自己对房屋的增值有重大贡献(如出资进行了重大装修、改造,或因其个人努力使房屋价值飙升,如购买学区房资格等),则可以就贡献部分主张补偿。但仅凭共同居住、一般维护,难以构成“贡献”。
综上所述,钱女士的请求较难得到支持。律师提示,婚后保持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清晰至关重要,账户混同是导致个人财产属性丧失的主要原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