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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男)与小刘(女)2019年结婚。2020年,小王父母出资200万元作为首付,以小王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600万元的房屋,商业贷款400万元。贷款发放后,由小王与小刘的夫妻共同收入按月还贷。房屋登记在小王一人名下。2025年,双方诉讼离婚。小刘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购房于婚后,且共同还贷,要求平均分割。小王则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且首付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小刘仅能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获得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此案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重点规范的情形,在实践中极为常见

本案房屋应定性为小王的个人财产。因为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虽然通常婚后所得为共同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形: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入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在离婚时,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小王,需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小刘进行补偿。计算公式通常为:补偿额 = 【共同还贷本息总额 ÷(房屋总价 + 全部已还利息)× 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 × 50%】。此处的房屋总价一般指合同价款。法院需对房屋现值进行评估。

因此,小刘不能主张房屋一半的产权,但有权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补偿。律师提示,此处的“部分出资”是关键,如果父母是全额出资,则更无疑问地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处理方式同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