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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订婚。2019年初,张先生的父母出资500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出于对未来婚姻的诚意和信任,应李女士要求,将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与李女士二人名下,各占50%份额。2020年,两人登记结婚。2024年,因感情破裂,李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平均分割该房产,即自己获得50%的产权份额。张先生则认为,该房产系其父母全资购买,属于对自己个人的赠与,李女士未出分文,仅因其要求才加名,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以共同生活为条件),现婚姻短暂,李女士无权分走一半房产价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未婚夫妻双方名下的行为性质认定。这属于典型的“婚前赠与”与“产权登记”效力冲突的问题。

首先,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来看,《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登记为张、李二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取决于具体登记),从法律形式上已明确李女士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这种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和权利推定效力。

其次,关于张先生父母出资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婚前出资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对双方(即张先生和李女士)的赠与,且是以“结婚”为目的事实的赠与。一旦完成登记,赠与行为即告成立并生效。张先生主张的“附条件(共同生活)的赠与”或“仅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支持,因为其父母在出资时完全可以将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但其选择了登记在双方名下,这一行为被视为明确了赠与对象包括李女士,通常被推定为具有“彩礼”性质或对未来夫妻共同生活的祝福与资助。

因此,在离婚分割时,该房屋原则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出资来源完全来自张先生父母,李女士确无贡献,法院在具体分割比例上可能会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酌情对张先生予以多分,例如判决张先生享有60%-70%的份额,李女士享有30%-40%的份额,但这并非绝对,仍需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婚姻破裂的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注:本案赠与发生在婚前,但登记行为使权利状态延续至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