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后被原房主的债权人起诉,能否排除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购买小李的二手房,支付全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小李的债权人小张诉至法院,称小李卖房是为了逃避债务,要求强制执行该房屋。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王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已办理过户,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若已支付合理对价、办理过户手续,且对卖方的债务纠纷不知情,属于善意取得,有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小王已完成过户,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购房者购买二手房前,应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负担,避免卷入卖方债务纠纷。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不动产已登记。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