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拒不迁出户口,买方小王能否主张违约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购买小李的二手房,合同约定小李应在过户后30日内迁出户口,逾期按日支付总房款0.1%的违约金。过户后小李因无其他落户地址,迟迟未迁出户口。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判决小李按约支付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户口迁移虽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法院无法强制迁出,但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中,小李未按约履行户口迁出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签订二手房合同时,应明确户口迁出时间、违约金标准,同时预留部分房款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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