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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期房后房价下跌,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某开发商签订期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后,当地房价大幅下跌,小李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诉至法院要求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房价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房价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本案中,小李的诉求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法院不予支持。购房者购买期房时,应充分考虑房价波动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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