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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卖房,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首付款后发现,该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开发商辩称已在补办许可手续,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开发商在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判决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许可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商直至诉讼仍未补齐资质,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法补正。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时,应优先核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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