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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规划设计,购房者能否退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购买某开发商的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为三室两厅、南向阳台。交房时周某发现,开发商擅自将阳台改为北向,且减少了一个飘窗。周某要求退房,开发商辩称变更规划已获主管部门批准,拒绝退房。周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开发商变更规划未通知购房者,判决支持周某退房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变更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等规划设计,必须书面通知购房者。未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本案中,开发商虽获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履行通知义务,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购房者收房时,应对比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发现变更及时维权。

 

【相关法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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