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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房屋一房二卖,购房者如何主张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开发商构成一房二卖,判决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并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开发商恶意违约,损害购房者权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购房者应及时办理网签备案,防范一房二卖风险。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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