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因不具备购房资格,陈某与亲戚李某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以李某名义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全部由陈某支付,房屋归陈某所有。后李某反悔,主张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为个人财产,拒绝配合过户。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判令李某协助过户。法院经审理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陈某已实际出资,判决支持陈某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需分情况判断:若为规避限购政策、信贷政策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若因其他合法原因借名,协议真实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主张房屋所有权。本案中,陈某虽无购房资格,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且已实际履行,应支持其权利主张。借名买房存在较大风险,建议尽量避免;确需借名的,应签订详细协议并留存出资凭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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