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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以市场价出售并办理过户。王某得知后诉至法院,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收回房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为善意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过户,判决合同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善意第三人在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产所有权。本案中,张某对房产共有情况不知情,交易价格合理且已过户,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夫妻共有房产出售时,应经双方一致同意,避免无权处分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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