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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反悔不愿过户,买方能否强制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龙某与方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龙某支付全款后,方某反悔不愿办理过户手续,主张合同无效。龙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方某无正当理由反悔构成违约,判决支持龙某强制过户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买方已履行付款义务的,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过户,买方有权要求法院判令强制过户。但若房屋已被查封、抵押且无法解除,或已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并过户,强制过户诉求则无法得到支持。本案中,房屋无权利负担,方某应履行过户义务。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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