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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费能否要求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中介费后,因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陈某要求中介返还中介费,中介辩称已促成合同成立,拒绝返还。陈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解除系卖方过错导致,中介已完成居间服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中介机构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收取中介费;合同解除并非中介过错导致的,中介无需返还费用。本案中,中介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解除是卖方违约造成,中介无过错,不应返还中介费。购房者应在居间合同中明确,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中介费的承担方式。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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