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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未迁出户口,买方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购买张某的二手房,合同约定张某应在过户后30日内迁出户口。过户完成后,张某因自身原因未能迁出户口,林某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户口迁出属于行政职能,无法强制履行,但张某构成违约,判决张某支付违约金,驳回解除合同的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户口迁移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范围,买方不能以户口未迁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主张违约金。本案中,林某的核心诉求是落户,若合同明确约定户口未迁出为解除条件,可支持解除请求;无明确约定的,仅能主张违约赔偿。建议购房者在二手房交易中,明确户口迁出的时间及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指导意见》:户口迁出系行政机关职能,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买方仅能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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