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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个税、契税约定由买方承担,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朱某与刘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产生的个税、契税全部由朱某承担。办理过户时,朱某发现个税金额远超预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税费承担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税费承担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合同有效,朱某需按约定支付税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税费的承担主体,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中,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约定的法律后果,无权主张条款无效。建议购房者签订合同时,提前核算税费金额,明确税费承担方式,避免因税费过高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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