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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违约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购买张某的二手房,签订协议时支付“订金”,约定若李某违约,订金不退;若张某违约,返还订金。后李某因资金问题无法购房,要求张某返还订金,张某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协议中“订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判决张某返还订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订金仅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效力,合同解除后应全额返还。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订金”未明确担保属性,应按预付款处理。交易双方应明确款项性质,如需担保应采用“定金”字样,并明确违约处理方式。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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