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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因买方贷款未获批,违约责任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孙小林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孙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若贷款未获批,小孙需在10日内以全款补足。后小孙因征信问题贷款被拒,无法支付全款,小林诉至法院要求小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已明确约定贷款未获批的补救方案,小孙未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判决小孙支付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二手房交易中,买方贷款未获批的违约责任,需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明确约定贷款失败后的补足方式,买方未履行即构成违约;若未约定,且贷款未获批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可解除合同互不担责。本案中,小孙未按约定补足全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购房者签订合同时,明确贷款未获批的处理方式,避免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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