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小产权房无法确权,判决使用权归属并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军与小艳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村集体集资建房(小产权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小军主张房屋未登记应待确权后再分割,小艳要求分割使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出资取得的合法占有使用权,结合双方居住需求,判决房屋由小军居住使用,小军向小艳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小产权房的离婚分割规则。小产权房因无合法产权证书,法院不直接判决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出资情况、居住需求等确定使用权,并由使用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若为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婚后无添附的,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实践中需留存购房合同、出资凭证等证据。
【相关法律】
1. 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分割优先尊重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按实际出资和使用情况分配使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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