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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约定房产归一方,未过户仍具约束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与周某婚内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周某个人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孙某因个人债务导致该房产被法院查封,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周某对房产享有排除普通债权强制执行的权利,判决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内房产归属协议的效力。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即使未办理产权过户,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赠方的期待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实践中,此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房产归属及过户时间,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过户或公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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