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刘某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张某出资60%,刘某出资40%,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刘某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并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符合共同投资购房的特征,判决房产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张某向刘某支付对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能证明出资事实及共同购房意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按出资比例划分份额。实践中,共同出资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房产归属等事项,避免举证困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若未离婚,一方可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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