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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按份共有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孙某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赵某出资70%,孙某出资30%,因政策原因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孙某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并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赵某则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共同购房合意且实际出资,判决房产按出资比例分割,赵某向孙某支付对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前共同出资登记一方名下的权属认定。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能证明出资事实和共同购房意愿,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分割时按出资比例划分份额。实践中,共同出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房产归属等,避免举证困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未约定为按份或共同共有,且无家庭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份额无约定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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