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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租金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将该房产出租,每月收取租金80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收取租金48万元。双方离婚时,妻子主张该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周某则认为房产属个人财产,租金也应属个人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后出租个人房产的租金收益属经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双方平均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收益的归属。婚前个人房产的所有权属个人,但婚后通过出租等经营行为产生的收益,因需投入时间、精力管理,属夫妻共同财产;若房产自然增值,增值部分仍属个人财产。实践中,应区分房产自然增值与经营收益,避免权属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司法实践中,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经营收益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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