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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装修增值,离婚时需补偿装修出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产,婚后与配偶廖某共同出资20万元进行装修,婚姻存续3年后双方离婚。廖某主张装修及对应房产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本身属杨某个人财产,但装修出资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装修折旧情况,判决杨某补偿廖某12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前房产婚后装修的权益分配。装修行为虽不改变房产所有权性质,但装修投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出资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实践中,装修前可约定装修出资性质,或留存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便于主张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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