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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需补偿对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房产,支付首付30万元,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张某与刘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市值从100万元上涨至300万元。双方离婚时,刘某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法院经审理采用“比例法”计算,判决张某补偿刘某共同还贷本金及对应增值共计45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前按揭房婚后增值的分割规则。房产本身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本金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计算增值部分常用公式为:(共同还贷本金÷购房成本)×(离婚时房价-结婚时房价),再结合婚姻时长等因素调整。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予以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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