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产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可任意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与陈某婚内签订协议,约定刘某将其婚前房产赠与陈某,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也未进行公证。后双方感情恶化,刘某反悔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房产赠与未办理过户且无公证,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判决支持刘某的撤销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婚内房产赠与的撤销规则。婚内房产赠与本质属赠与合同,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实践中,受赠方应在签订赠与协议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锁定财产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夫妻之间订立赠与合同,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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