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婚内房产被擅自出租,租金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房产出租,连续三年收取租金共计24万元。双方离婚时,王某主张分割该租金收益,张某则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租金应属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共同房产的租金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张某向王某支付12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夫妻共同房产收益的归属。夫妻共同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其产生的租金、增值等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实践中,处置共同房产及收益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处分的,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对应收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