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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安置房差价,对应份额属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婚前有一套个人房产,婚后该房产拆迁,获得一套安置房,因面积超标需补交15万元差价,王某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该笔费用。双方离婚时,妻子主张补交差价对应的房产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共同财产补交的差价对应的房产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王某给予妻子相应经济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前房产拆迁安置房差价的处理。婚前房产拆迁所得安置房原则上属个人财产,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的差价,对应形成的房产份额或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支付差价应留存资金来源证据,便于离婚时主张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司法实践中,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合投入产生的权益,按投入比例划分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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