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单方处分行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与林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因办理手续便利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陈某未经林某同意,擅自与第三人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市场价出售该房产。林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单方处分未获配偶同意,赵某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夫妻共同房产的单方处分效力。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单方处分需经配偶书面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需同时满足“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办理过户登记”三个条件才构成善意取得。实践中,第三人购房时应核实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出售方提供配偶同意证明。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需满足“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已登记”三个要件。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