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离婚分割,兼顾福利属性与出资贡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婚后居住在王某单位分配的公房,离婚后未复婚仍同居。期间双方隐瞒离婚事实,利用两人工龄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后因矛盾再次分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改房。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改房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利用双方工龄优惠购买,属一般共有财产,结合福利属性和抚养子女情况,判决王某享有65%份额,张某享有35%份额,王某向张某支付对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房改房的离婚分割规则。房改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分割时需考虑购房时使用的工龄优惠、出资情况、婚姻存续时长等因素,不必然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实践中,购买房改房时应留存工龄证明、出资凭证等,作为分割时的举证依据。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7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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