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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因遗产分割协议反悔,法院认定协议有效驳回诉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后,名下留有一套房产,未订立遗嘱。长子大王、次子小王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大王所有,大王向小王支付折价补偿款,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剩余未按期支付。小王遂诉至法院,要求大王支付剩余款项;大王则主张协议是受小王胁迫签订,请求撤销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王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终判决大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小王剩余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继承人之间自愿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签订协议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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