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遗产管理人,拒不配合移交遗产被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后,留有一份公证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孙子小小王继承,儿子小王为遗产管理人”。小王作为遗产管理人,要求小张(老王女儿)移交保管的房产证、老王的银行存折等遗产材料,小张拒不配合,认为自己也是继承人,有权保管遗产。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移交遗产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管理人有权要求继承人移交遗产及相关材料,小张拒不配合的行为侵害了遗产管理人的履职权利。最终判决小张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房产证、银行存折等材料移交小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遗产管理人的履职权限。遗产管理人由遗嘱指定或继承人推选,其职责包括清理遗产、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继承人有义务配合其工作。实践中,立遗嘱人指定遗产管理人,可有效避免继承人因遗产保管、分割产生纠纷,保障遗产分配顺利进行。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通报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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