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反悔拒绝过户,法院判令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张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房产归儿子小小王所有,待小小王成年后办理过户”。离婚后,小王反悔,认为房产未过户,有权撤销赠与,拒绝协助办理过户。小张以小小王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履行离婚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不同于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最终判决小王待小小王成年后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的不可撤销性。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为解除婚姻关系而作出的财产分割约定,具有人身依附性,赠与人不能依据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主张撤销。实践中,若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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