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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未过户不影响协议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张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小王所有,小张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小张反悔,以房产未过户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协助办理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张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最终判决小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小王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的履行规则。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未办理过户而失效。实践中,若一方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房产存在抵押,应先涤除抵押权再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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