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主张分割共同房产的特殊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老王因赌博恶习,多次擅自抵押房产用于还债,严重损害了家庭财产权益。老张为防止房产被拍卖,诉至法院请求婚内分割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的行为属于“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符合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条件。最终判决房产归老张所有,老张向老王支付折价补偿款6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才予以分割,但一方存在挥霍、转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实践中,主张婚内分割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如赌博记录、抵押合同等。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8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