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归产权人,需补偿另一方还贷及增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房产,支付首付款,剩余办理按揭贷款。婚后老王与老张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累计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双方离婚,诉至法院分割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系老王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应归老王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分割规则。此类房产的所有权归婚前购房人,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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