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购房登记个人名下,婚后增值部分仍属个人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婚前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小王与小张共同居住该房屋,未对房产进行任何装修或改造。婚姻存续期间,该房产因地段升值。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小张主张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增值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市场自然增值,并非夫妻共同经营所得。最终判决房产归小王所有,小张无权分割增值部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权属认定。婚前全款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的自然增值,因未投入夫妻共同劳动或资金,仍归产权人个人所有。实践中,若婚后夫妻双方对房产进行了装修、改建等添附行为,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建议保留相关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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