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看补偿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婚前有一套房产,婚后该房产被拆迁,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按原房产面积置换安置房,不考虑人口因素”。小张用拆迁款支付了安置房的差价,安置房登记在小张个人名下。后小张与小王离婚,小王主张安置房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安置房是婚前房产的转化形式,补偿依据是原婚前房产面积,且登记在小张个人名下,差价来源于拆迁款,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安置房归小张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婚前房产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判断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核心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仅按原婚前房产面积置换,未考虑配偶人口、婚姻状况等因素,安置房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归个人所有;若补偿时考虑了配偶的人口因素,对应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建议留存拆迁补偿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明确安置房的来源。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