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承租公房,婚后购买产权,离婚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婚前承租单位的一套公房,婚后老王与老张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该公房的产权,登记在老王名下。后双方离婚,老王主张房产是婚前承租转化而来,应属个人财产。老张则认为是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房产由双方均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婚前承租公房婚后购产权的权属认定。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房产性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若婚后用一方个人财产购买产权,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否则推定为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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