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产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反悔,法院支持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老王名下。双方签订《婚内财产赠与协议》,约定老王将自己名下的50%份额赠与老张,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双方感情出现矛盾,老王反悔,主张撤销赠与。老张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办理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房产赠与属于赠与合同范畴,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最终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老王有权撤销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婚内房产赠与的撤销规则。夫妻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未办理过户登记且未公证的,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658条行使任意撤销权。实践中,若想保障赠与协议的履行,受赠人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以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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