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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张结婚后,小王父母出资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后因感情破裂离婚,小张主张该房产是小王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共同财产。小王则认为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结合出资情况和登记状态,可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最终判决房产归小王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的房产,若无明确约定赠与双方,法律推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若父母仅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实践中,父母出资时最好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对象。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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