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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过户前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婚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共同购买的房产归老张个人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老王因个人债务,将房产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老张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是善意第三人,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婚内财产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终判决抵押合同有效,老张可向老王主张赔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区分。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践中,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避免因一方擅自抵押、出售房产,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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