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房产赠与第三人,赠与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老王名下。老王与情人小李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房产赠与小李,未办理过户登记。老张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王未经老张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且小李并非善意第三人,赠与行为损害了老张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效力。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房产赠与婚外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赠与合同无效。即使办理了过户登记,若第三人并非善意(如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赠与),另一方仍可主张追回房产。实践中,夫妻共同房产应尽量登记在双方名下,降低一方擅自处分的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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