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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善意第三人取得房产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老王个人名下。老王在未告知老张的情况下,将房产以市场价出售给小小王,小小王支付了全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老张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小王在购房时不知道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属于善意第三人。最终判决买卖合同有效,房产归小小王所有,老张可向老王主张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善意取得制度在夫妻共同房产中的适用。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擅自出售的,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第三人可取得房产所有权,另一方只能向擅自处分方主张赔偿。实践中,夫妻共同房产最好登记在双方名下,避免一方擅自处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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