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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小张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小王同意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房产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后双方离婚,小张主张房产是共同共有,要求均分。小王则认为加名是为了维系婚姻,并非真实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证加名是赠与的公示方式,房产变更登记后,赠与行为完成,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最终判决房产由双方均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法律效力。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实践中,加名前应谨慎考虑,若只想赠与部分份额,可在登记时明确约定各自的份额比例。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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