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离婚时协议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张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双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明确“案涉房产归小张个人所有,与小王无关”,协议未办理公证,但双方均签字捺印。后双方离婚,小王主张协议是受胁迫签订,要求均分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房产归小张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此类协议无需公证即可生效,但建议保留签订协议时的聊天记录、见证人证言等,证明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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