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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被一方擅自抵押,抵押权有效但另一方可主张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老王名下。老王因个人债务,擅自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老王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老张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抵押时对房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核查,属于善意第三人,抵押权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拍卖房产,老张可就自己的份额向老王主张赔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夫妻共同房产的抵押效力。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擅自抵押的,若抵押权人是善意的,抵押权有效;但擅自抵押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有权主张赔偿。实践中,夫妻共同房产抵押时,必须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一方擅自抵押。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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